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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精選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lián)系,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1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會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guī)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濟寧市民間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yè)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規(guī)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本會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公開的信息,也應當予以公開。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本會發(fā)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本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六)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第四條信息公開是本會的持續(xù)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報送公開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信息公開的載體可以是本會內部讀物、網站媒體等。
第五條本會發(fā)現(xiàn)已公開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fā)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事實公告。
第六條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xié)調本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信息公開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并簽字;
(三)行長(董事長)或行長(董事長)授權人簽發(fā)。第八條本會會長(理事)有權以本會名義公開信息。
第九條未經董事會決議或行長(董事長)授權,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董事會或董事會向公眾發(fā)布或披露董事會未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監(jiān)事會或單個監(jiān)事不得代表協(xié)會向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和新聞媒體發(fā)布或披露協(xié)會未公開的信息。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有關部門、單位報告有關人員損害協(xié)會利益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協(xié)會章程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本協(xié)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本會應當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公開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yè)的信息動態(tài),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yè)務發(fā)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本會公開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應當專冊保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文件、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應分類歸檔。第十六條本會董事、監(jiān)事和其他工作人員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當公開的信息,對未公開的、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信息負有直接責任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yè)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誡。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府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信息公開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公開,是指在本市行區(qū)域內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將其基本信息、業(yè)務活動信息和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通過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監(jiān)督的行為。社會組織是信息公布義務人。
第三條社會組織應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與社會組織約定不公開捐贈人或者受益人自然人信息的,不予公開。
社會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團體信息公開平臺,負責推進和監(jiān)督其登記的社會團體信息公開工作。
屬于府信息公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和各級府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公開內容
第五條社會組織應當自以下信息產生或者變動30日內在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臺以及通過其他便于公眾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ㄒ唬┑怯浐椭卮髠浒甘马;
(二)經核準的章程;
。ㄈ┴撠熑、理事和監(jiān)事名單;
。ㄋ模┠甓裙ぷ鲌蟾;
(五)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六)接受捐贈和使用情況;
。ㄆ撸┒愂諆(yōu)惠、資助補貼、府購買服務情況;
。ò耍┡e辦評比達標表彰或論壇、舉辦展覽、涉外活動等重大活動情況;
。ň牛┦艿姜剟罨蛱幜P情況;
。ㄊ┰O立分支機構情況;
。ㄊ唬Q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構成員及重要會議信息;
。ㄊ┢渌婪☉敼_的信息。
社會團體應當以適當?shù)姆绞,主動向會員及時公開本組織的管理和財務信息。
第六條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過登記主管機關信息公示平臺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當年6月30日以后成立登記的社會團體,從次年起走年度工作報告。
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ㄒ唬┗拘畔ⅲ
。ǘ﹥炔恐卫砬闆r;
。ㄈ┥夏陿I(yè)務活動情況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ㄋ模┙邮苡嘘P部門監(jiān)督管理的情況;
。ㄎ澹┞男行畔⒐_的'情況;
。┍O(jiān)事意見;
。ㄆ撸┴攧諘媹蟾妫
。ò耍┢渌麘敼_的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信息應當公開,第(七)項信息應當由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公開;饡哪甓葯z查報告應當全文公開。第三章公開方式
第七條社會組織應當在住所或者服務場地的醒目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執(zhí)業(yè)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公開經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
第八條社會組織應當以便于公眾獲取或了解為原則,選擇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對社會公開信息。信息公開的范圍應當能夠覆蓋該社會組織的活動地域。
第九條社會團體在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示平臺上發(fā)布的信息一經公開,一般不得隨意修改;確需變更的,應當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對其發(fā)布的不準確或不完整的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和補充;信息更正后,應當公開更正的相關內容和理由,并宣布原信息無效。對于已經公開的信息,社會組織應當制作信息公開檔案并妥善保管。
登記管理機關發(fā)現(xiàn)社會組織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發(fā)布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通知其及時更正。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社會團體發(fā)布的信息不實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投訴和舉報。有關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社會組織對公開信息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并通過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公布;失信信息納入征信系統(tǒng)。
因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被列入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由作出列入決定機關移出異常名錄。第十三條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情況,應當作為登記管理機關等級評估、評選表彰、信用評價等工作的重要指示,可以作為其他部門開展委托事項、購買服務、策扶持、表彰獎勵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guī)、法章對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3
一、主動公開范圍
1、規(guī)范管理和發(fā)展改革方面:機構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與機構管理和社工服務相關的文件;機構發(fā)展的規(guī)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等。
2、與服務對象相關的事項方面:影響服務對象享受社會服務或者終止某種社會服務的預報,以及其他與服務對象相關的信息。
3、資金使用和監(jiān)督方面:機構財務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情況。
4、重大決定草案方面:機構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guī)定或者編制的規(guī)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員工、服務對象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5、機構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機構承諾辦理事項及其完成情況等。
二、免于公開的機構信息
1、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機構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機構秘密被泄露的;
3、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分割的;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尚未確定是否是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可以暫緩公開;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于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的機構信息,經審核后應當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1、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2、機構專門的信息?;
3、機構門戶網站;
4、機構宣傳欄;;
5、機構關設立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6、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
四、機構信息公開發(fā)布制度
1、機構各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機構信息通過機構公報、機構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2、各部門應當在機構檔案室、公共接待室設置信息查詢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3、機構各項目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治信息;
4、機構各項目點應當編制、公布相應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原則上應當在其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五、信息公開時限制度
1、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式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2、機構及其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自發(fā)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3、其他各類主動公開的信息,各部門應當在制作、獲得或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六、信息公開審核制度
為深入推進機構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機構信息公開內容,確保機構信息公開內容真實可靠、形式合適,特制定本制度。
1、機構各部門在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時,對公開的內容和形式必須通過審核后,方可進行公開。
2、機構各個項目點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人員,負責信息公開審核工作。
3、機構信息的公開應重點審核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4、機構信息公開內容審核,主要包括公開內容的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簡潔性和通俗性審核,確保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合法,便于群眾了解掌握。
5、機構信息公開形式的審核,主要是對公開內容與公開形式的一致性、公開形式的合理性和公開形式的連續(xù)性,以保證公開內容在更加廣泛的范圍方便群眾查詢。
6、違反機構信息公開審核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機構信息公開檢舉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構檢舉指正。
2、檢舉指正內容?h政府及其部門在開展政務公開活動過程中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1)不履行機構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機構信息內容、機構信息公開指南和機構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4)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機構信息的;
3、檢舉指正形式?刹捎脕硇、來訪、電話、電函、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檢舉指正。機構各個項目點及其部門必須設開監(jiān)督信箱1至2個,電話1個并向群眾公布。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4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會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guī)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濟寧市民間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yè)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規(guī)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公開的信息,也應當予以公開。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對本會發(fā)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 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 本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六)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七)××××××××。
第四條 信息公開是本會的持續(xù)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報送公開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信息公開的載體可以是本會內部讀物、網站媒體等。
第五條 本會發(fā)現(xiàn)已公開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fā)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事實公告。
第六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xié)調本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信息公開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理事長)或會長(理事長)授權人簽發(fā)。
第八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有權以本會名義公開信息。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理事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fā)布、公開本會未經公開過的'信息。
第十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新聞媒體發(fā)布、公開本會未經公開的信息。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有關部門單位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guī)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公開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yè)的信息動態(tài),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yè)務發(fā)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對外信息公開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文件、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文件及信息公開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公開信息的工作人員,直接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yè)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誡。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5
一、主動公開范圍
1、規(guī)范管理和發(fā)展改革方面:機構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與機構管理和社工服務相關的文件;機構發(fā)展的規(guī)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等。
2、與服務對象相關的事項方面:影響服務對象享受社會服務或者終止某種社會服務的預報,以及其他與服務對象相關的信息。
3.資金的使用和監(jiān)督:機構的財務預算、決算、實際支出和審計。
4、重大決定草案方面:機構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guī)定或者編制的規(guī)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員工、服務對象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5、機構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府信息,以及機構承諾辦理事項及其完成情況等。
二、免于公開的機構信息
1、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機構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機構秘密被泄露的.;
3、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分割的;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尚未確定是否是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可以暫緩公開;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于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的機構信息
經審核后應當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1、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2、機構專門的信息?;
3、機構門戶網站;
4、機構宣傳欄;;
5、機構關設立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6.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四、機構信息公開發(fā)布制度
1、機構各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機構信息通過機構公報、機構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2、各部門應當在機構檔案室、公共接待室設置信息查詢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3、機構各項目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治信息;
4、機構各項目點應當編制、公布相應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原則上應當在其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五、信息公開時限制度
1、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2.事業(yè)單位及其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自發(fā)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3、其他各類主動公開的信息,各部門應當在制作、獲得或擁有該府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六、信息公開審核制度
為深入推進機構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機構信息公開內容,確保機構信息公開內容真實可靠、形式合適,特制定本制度。
1、機構各部門在開展府信息公開時,對公開的內容和形式必須通過審核后,方可進行公開。
2、機構各個項目點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人員,負責信息公開審核工作。
3、機構信息的披露應注重公開審計的內容和形式。
4、機構信息公開內容審核,主要包括公開內容的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簡潔性和通俗性審核,確保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合法,便于群眾了解掌握。
5.對機關信息公開形式的審查,主要關注公開內容與公開形式的一致性、合理性和連續(xù)性,確保公開內容方便群眾在更大范圍內查詢。
6、違反機構信息公開審核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機構信息公開檢舉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構不依法履行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構檢舉指正。
2、檢舉指正內容。縣府及其部門在開展務公開活動過程中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1)不履行機構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機構信息內容、機構信息公開指南和機構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4)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機構信息的;
3.指控和更正的形式。來信、來訪、電話、電報、電子郵件或口頭報告都可以用來糾正錯誤。各項目點及其機關部門必須設立1至2個監(jiān)督信箱和1部電話并向群眾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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